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涉及到采购人的共6类违法情形、17种具体表现,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选取了3类违法情形分享。
擅自采购,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有些采购人将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两个案例较为典型。案例一: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某研究院指定一餐饮公司为其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共支付服务费158万余元,每年支付的费用均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案例二:某街道办事处将一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进行违规拆分,以拆分后的每一个项目均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为由,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要求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人员介绍,案例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的项目,未按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实施交易,违规操作。案例二,将达到采购限额的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进行拆分,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规范。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某高校工程造价服务项目,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关于供应商具备50名以上服务人员的要求提起投诉,采购人无法说明上述要求的合理性。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采购文件要求的服务人员数量远超实际需求,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差别待遇的违法情形。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人员分析,此案例中采购文件设置的技术、服务等评审因素要求过高且与采购需求无关,属于抬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的歧视行为。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某单位在其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认证证书,理由是这些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均有对供应商成立年限、项目稳定运行年限、从业人员数量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此案例中采购人要求的资质、证书已被明令取消或其申请条件中包含对供应商经营年限、经营规模、从业人员等指标,属于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采购结果或拒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需要注意。
某服务中心制服采购项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该采购人就服装的面料、款式、交货日期等内容提出了招标文件未规定或者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向财政部门进行反映。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采购人应当依法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此案例中采购人超出采购文件的规定增加不合理合同条款,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达成一致,将不签订合同的责任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变相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还有的采购人以内部审查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各种理由,拒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例如,某单位服务管理项目采购结果产生后,该单位向财政部门报告称,中标供应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请求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取消该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经财政部门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但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调查取证期间,中标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据此,财政部门认定该单位反映的问题不成立,采购人应当依法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